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王貴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7號 債 權 人 王貴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鑫樂活契約書。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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