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陳宇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陳宇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予康」之記載,應更正為「俞宇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 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