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原告李玉霞、胡永立、胡永康、儲誠慶
- 被告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19號 債 權 人 李玉霞 胡永立 胡永康 儲誠慶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分別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附表所示金額及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李玉霞 7,975,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胡永立 15,7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胡永康 5,0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儲誠慶 29,1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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