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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
    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 債 權 人 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瓊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秀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一次請求整年度租金新臺幣11,34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租期 為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每月租金為1,500元,年約租金優惠為11,340元,自民國113年5月12日起 尚有10個月租期尚未屆至,則台端一次請求一年度租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楊秀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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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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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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