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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債權人
孫國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雷和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雷和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雷和在」或「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或「雷和在、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人,若是二人,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如為連帶給付,請求依據為何法律規定或契約有何明示?

三、請說明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新台幣6,217,698元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借款、投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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