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原告孫國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債 權 人 孫國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雷和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雷和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雷和在」或「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或「雷和在、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人,若是二人,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如為連帶給付,請求依據為何法律規定或契約有何明示? 三、請說明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新台幣6,217,698元之請求權基礎 為何(借款、投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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