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 債權人
- 孫國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雷和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雷和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雷和在」或「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或「雷和在、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人,若是二人,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如為連帶給付,請求依據為何法律規定或契約有何明示?
三、請說明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新台幣6,217,698元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借款、投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