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17號
- 債權人
- 羅慧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政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政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依台端所提出之附件支票所示,發票人均「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政恩」,為公司發票,非法定代理人蔡政恩個人發票,請具狀陳報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
三、承上,若本件債務人為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依本院依職權查詢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債務人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2月20日經主管機關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3506508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請向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查詢有無向該管法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其如有呈報清算人,並陳報清算人姓名、及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陳報本件債務人為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並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無呈報清算人就任,若有依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選任清算人者,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均無上開事項,則應改列解散前臻鼎廣告科技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四、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請具狀陳報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算。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