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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宗緒順

  • 原告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債 權 人 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緒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邦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邦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三、依貴公司提出民國112年5月8日存證信函所載,「請貴公司 收到存證信函後,一週內將貨款結清」,則貴公司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未能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四、請求利息利率為何?(貴公司聲請狀記載:「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武計算支利息」)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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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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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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