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19號
- 債權人
- 台灣毅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東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東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廣鑫盈企業行於民國109年3月5日至111年8月3日止之期間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鄭東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商業登記資料),或提出本件貸款應由鄭東元支付之相關釋明資料。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