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李秀芳
- 當事人鴻宇會計師事務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債 權 人 鴻宇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秀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興無塵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吉興無塵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權人鴻宇會計師事務所之商業登記資料(需載明鴻宇 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或其他?及載明負責 人為何人,以釋明李秀芳是否有權代表鴻宇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本件聲請。)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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