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貝真有限公司、張語真、尊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俊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7號 債 權 人 貝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真 債 務 人 尊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