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代理人
- 盧姿伶
- 債務人
- 黃玉芬即萌萌噠選物販賣機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