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傅祥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 債 權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代 理 人 傅祥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水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水吉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