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美玲、林峯光、王家豐即鑫福德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4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峯光 債 務 人 王家豐即鑫福德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48,111元 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75% 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2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