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債權人
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代理人
劉仲希
債務人
潘文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文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潘文平給付新臺幣55,968元,及自97年8月3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就此給付金額事件,前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7572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於聲請強制執行時換發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執字第58948號債權憑證,債權人就同一請求重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實無權利保護必要。是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