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 債權人
- 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明
- 代理人
- 劉仲希
- 債務人
- 潘文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文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潘文平給付新臺幣55,968元,及自97年8月3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就此給付金額事件,前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7572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於聲請強制執行時換發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執字第58948號債權憑證,債權人就同一請求重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實無權利保護必要。是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