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吳棋春
- 原告安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安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棋春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113年10月14日補正之警局報案證明,並未記載票據 資料,無從認定系爭本票是否遺失且經警局受理遺失在案,是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發票日期、票據金額及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