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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5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肯地科技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0街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政輝 住同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 號碼 001 趙憲文 103年5月13日 2,167,562元 638215 002 趙憲文 104年7月10日 1,500,000元 637758 003 趙憲文 104年8月6日 1,000,000元 637761 004 趙憲文 104年9月20日 480,000元 63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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