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許晋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 法定代理人 許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許晋榮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之負責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