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53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謝惠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惠雯所有對於屏東中正路郵局之存款債權及對於第三人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郵局存摺及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訊查詢表,上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屏東縣及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分別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依法裁定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再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