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2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北中南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羅天恩 債 務 人 潘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勞保投保及保險契約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北中南國際有限公司設址於住於高雄市三民區,債務人潘建甫則住於高雄市大寮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戶役政資料在卷可佐,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