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671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蕭茹萱即蕭夢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18671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分別設立登記在嘉義市西區及臺北市中山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分別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依法裁定移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再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