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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73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債權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璋
代理人
李家逸
債權人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代理人
李家逸
債務人
李庭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113年11月19日命其應於文到7日內,繳納鑑定必要費用,各該命令分別業於113年8月28日、11月2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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