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5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廖慶璋、陳震聲
-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家逸、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李庭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736號 債 權 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璋 代 理 人 李家逸 債 權 人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代 理 人 李家逸 債 務 人 李庭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113年11月19日命其應於文到7日內,繳納鑑定必要費用,各該命令分別業於113年8月28日、11月2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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