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38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翔瑜 住○○市○○區○○路000號4樓債 務 人 佘坤隆 住○○市○○區○○街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勁碩企業社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桃園市平鎮區,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