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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50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邱圓珠/李承璋
送達代收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楊立強即楊子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等資料並予以執行。經查債務人未郵局開戶資料,又其投保單位係泰創科技有限公司,設址於桃園市,此有債務人郵局開戶資料、勞保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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