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507號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送達代收人
- 邱圓珠/李承璋
- 送達代收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楊立強即楊子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等資料並予以執行。經查債務人未郵局開戶資料,又其投保單位係泰創科技有限公司,設址於桃園市,此有債務人郵局開戶資料、勞保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