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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5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盧仁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臺灣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集保帳戶,以資聲請執行。經查,債務人於第三人玉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松山區)有集保帳戶,此有集保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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