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2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送達代收人 白苡琳 債 務 人 彭琪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勞保均已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從而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另債權人尚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勞保投保資料,以資聲請執行,其應為執行行為地應屬不明,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居地均為臺南市,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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