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6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71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靜怡 住同上 債 務 人 敦煌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王義龍 住○○市○○區○○路00號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王義龍住居所設籍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債務人王義龍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