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826號
- 債權人
- 黃郁惠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 債務人
- 陳維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79826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及新加坡商全美世界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業已自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又新加坡商全美世界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設立登記在臺中市西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