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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4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即債 簡奕圻即簡珮宸

務人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機車,縱本件轉為清算程序,亦將認定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而不予處分;另查,聲請人主張需扶養母親與1名未成年子女(111年次),受扶養人名下均無財產、無申報所得,僅子女目前領有育兒津貼新臺幣(下同)5,000元,本院認均有受扶養之必要。復查,聲請人現仍任職於尚裕食品店,依在職薪資證明所示民國113年10月至114年1月月薪均為27,470元,112年2月、113年2月、114年1月分別領有紅包1,600、2,000、2,600元,平均紅包為2,066元,以上有聲請人與受扶養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子女領取津貼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雇主開立在職及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因聲請人112年度仍未申報所得,亦無投保勞工保險,有其112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等附卷為證,是本院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薪資證明所載月薪加計紅包平均即27,642元(27470+2066÷12),做為計算其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1,678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財產無清算價值,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以聲請人可處分所得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剩餘25,964元用於支出,若以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即19,248元計算其個人生活費,每月剩餘6,716元作為母親與子女扶養費,遠低於以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扣除子女津貼後與1名手足、配偶分攤計算之金額(6716<{19248×2-5000}÷2),應屬節約,然與其原自陳扶養費用7,000元相當,故認其剩餘金額雖低,然不影響更生方案履行可能。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滙豐銀行 0000000 45.43% 762 星展銀行 0000000 47.23% 793 美國運通 87590 3.81% 64 勞保局 81321 3.53% 59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1678 清償成數 5.25%  還款總額 120816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勞保局,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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