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聲請人即債 林佩誼 住屏東縣里○鄉○○路00號之62
務人
- 代理人
- 陳建誌律師(法扶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誠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深緣及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昭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與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所示,第4頁第7行清償比例應更正為16.8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於收受更生公告後未申報債權,本院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5項規定,按債權人清冊內容登載其債權於債權表,然國泰人壽遲至收受本院113年12月30日製作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後,始於114年1月7日陳報無債權,故原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國泰人壽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臺灣銀行 128484 4.29% 300 國泰世華 73949 2.47% 173 永豐銀行 380215 12.68% 888 凱基銀行 416337 13.89% 972 中國信託 279176 9.31% 652 合迪公司 182177 6.08% 426 90000 3.00% 210 (暫保留) 台灣大哥大 26902 0.9% 63 中華電信 45909 1.53% 107 深緣公司 206875 6.9% 483 和潤公司 0000000 38.95% 2726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7000 清償成數 16.81% 還款總額 504000 補充說明: 1.本表所載債權合迪公司債權係依本院113年12月30日製作更正債權表登載(更正部分未影響無擔保債權人比例,且更正債權表所載債權均已確定) 2.因債權人國泰人壽於收受更生方案認可裁定後始陳報無債權,故再更正債權表刪除其債權,本表所載債權人、債權比例、債權總額係依據再更正債權表登載(再更正債權表所載債權均已確定)。 3.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4.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就動產抵押預估不能受償金額,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16.81%)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部分應暫予保留,惟請求時仍應受最高限額抵押設定金額9萬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