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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聲請人即債 洪郁倫即洪麗珠

務人

代理人(法 吳啓源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送00000板橋莒光○○○00000○○○
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王楷評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蕭田恬 住同上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理人
楊絮如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富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理由

一、按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情事,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9條定有明文。又按本條例第99條之規範意旨,係為確保債務人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避免其無從維持生活,乃授權法院得審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等一切情事後,以裁定擴大自由財產之範圍。該條規定之「一個月」期間,為法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依本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如有重大理由,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伸長或縮短之(司法院103 年第9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19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31日開始清算程序。復查,債務人於陳報清算財團時,主張前因罹患「小腸惡性瀰漫性巨大B細胞淋巴瘤」,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經電腦斷層切片化驗為「肝內膽管癌」,並於113年1月25日住院至2月7日出院,債務人自罹癌開始化療後,平均每月花費新臺幣(下同)12,000元於醫療費用上,生活開銷及醫療支出需仰賴新光人壽保險保單(保單號碼:AGJ0000000、AGOE754060,以下合稱系爭保單),系爭保單解約金約136,406元,故請求本院裁定擴張系爭保單及已領取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為「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此外,債務人名下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000,下稱系爭機車)因已出廠11年,除已逾越財政部公佈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外,其亦為債務人每天生活所必需之交通工具,同時請求將系爭機車列為「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並提出相關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行車執照影本以釋明。

三、經查,債務人前開主張雖已逾本件裁定開始清算一個月內,然本條例第99條所定期間非不變期間,且本院考量債務人仍處於化療期間,尚未結束療程,醫師曾評估因化療藥物仍對債務人有強烈副作用,考量債務人身心狀況,將拉長化療計畫,此等小腸及肝臟腫瘤病症仍有固定回診之必要,並支出一定醫療費用(門診診療費、化療藥物、營養補充品、慢性處方箋等),有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復查,債務人所有系爭機車,本院考量屬債務人之日常生活代步工具,況已出廠迄今11餘年,已無清算價值。此外,本院將債務人之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範圍之民事聲請狀轉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匯豐銀行具狀表示不同意外,其餘均未為反對或認無意見,此亦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基於經大多數債權人同意,並斟酌債務人之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之種類及數額、債務人可預見之收入及其他一切情事,應認定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屬清算財團之財產範圍,實屬合乎情理,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附表: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財產名稱 1 新光人壽保險單(保單號碼:AGJ0000000及AGOE754060)。 2 新光人壽保險單(保單號碼:AGJ0000000及AGOE754060)之已領取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 3 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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