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聲請人即債 洪郁倫即洪麗珠

務人

代理人(法 吳啓源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送00000板橋莒光○○○00000○○○
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王楷評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蕭田恬 住同上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理人
楊絮如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富傑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正本附卷足憑。次查,依據債務人聲請扣除如附表所示列為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31日裁定准許,並合法送達全體債權人經確定,再參酌本院依職權核調債務人最新財產及所得資料,同時轉知債權人表示意見,並無其他具清算實益之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債務人所稱債務人左營郵局帳戶(尚餘有新臺幣6,798元)為勞保年金專戶,依法專戶內之存款不得強制執行(禁止扣押),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原不屬清算財團,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附表: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財產名稱 1 新光人壽保險單(保單號碼:AGJ0000000及AGOE754060)。 2 新光人壽保險單(保單號碼:AGJ0000000及AGOE754060)之已領取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 3 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