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陳訓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皓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馮皓余、關係人詹明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