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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陳賜民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靖晟
  • 被告
    陳春菊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相 對 人 陳春菊 關 係 人 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賜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11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於112年11月15日共同簽發面額5,400,000元、到期日為113 年5月22日、指定受款人為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 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詎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關係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松營節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陳賜民逾期迄今仍未具狀表示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0 高雄 楠梓 清豐 000 (空白) 3014.72 494/10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0000 楠梓區清豐段236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4層 第九層 合計:68.77 陽台:10.3 雨遮:3.63 全部 楠梓區清豐二路306巷18號九樓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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