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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聲 請 人
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宏恩
代 理 人 葉茂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登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統建股份有限公司、港都電池有限公司(原名:港都廣告有限公司)之最新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韓登瑞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五小段304地號土地及其上49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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