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 聲 請 人
- 臺灣湯淺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宏恩
- 代 理 人 葉茂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韓登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統建股份有限公司、港都電池有限公司(原名:港都廣告有限公司)之最新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韓登瑞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五小段304地號土地及其上49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