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英富開發有限公司、陳宏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翔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