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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聲請人
高雄市仁武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相對人
仲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治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泰臨於民國109年5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羅駿雄及本人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109年5月22日起至民國139年5月17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陳泰臨以羅駿雄保證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自民國109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29年5月25日止,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陳泰臨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惟系爭不動產於109年7月13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仲億科技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橋頭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美濃 美光 434-3 (空白) 86.21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73 美光段434-3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4層 1層:48.71 2層:49.44 3層:46.28 4層:46.28 屋頂突出物:23.13 合計:213.84 陽台:17.1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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