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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聲請人
歐林秀鳳
相對人
緣木創作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男
關係人
王定男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於112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設定5,0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1月31日,並交付其簽發之面額5,000,000元本票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清償期屆至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產抵押借貸契約書、借據、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橋頭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鳥松 圓山 145-2 (空白) 5 全部 2 高雄 鳥松 圓山 261 (空白) 401 全部 3 高雄 鳥松 圓山 263 (空白) 299 全部 4 高雄 鳥松 圓山 267 (空白) 103 全部 5 高雄 鳥松 圓山 269 (空白) 74 6分之1 6 高雄 鳥松 圓山 289 (空白) 116 6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27 圓山段26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層 一層:66 二層:65 屋頂突出物:3.72 合計:134.72 陽台:5.96  全部   山腳路106之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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