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邱春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邱春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陳正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陳正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本票原本一紙(票號:780086)。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