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邱春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邱春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陳正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於民國107年12月4日簽發時,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以釋明當時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之適法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