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天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禮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如僅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