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聲請人
嶺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亞萱
相對人
郭妍甄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付款地為「臺北市」,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說明,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