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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聲請人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玩實業有限公司南投營業所、陳憲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發票人為「大玩實業有限公司南投營業所」?抑是「大玩實業有限公司」(本票發票人記載大玩實業有限公司南投營業所,唯蓋用的公司印文為大玩實業有限公司,兩者不一致)。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陳憲弘之最新戶籍資料,查悉相對人陳憲弘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死亡,請補正相對人大玩實業有限公司南投營業所之現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相對人大玩實業有限公司南投營業所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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