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聲請人
竣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程
相對人
孫珮綸

趙筱雯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 號碼 001 112年8月28日 200,000元 112年12月25日 0000000 002 112年8月28日 200,000元 112年12月25日 0000000 003 112年8月28日 200,000元 112年12月25日 0000000 004 112年8月28日 200,000元 112年12月25日 0000000 005 112年8月28日 200,000元 112年12月25日 0000000 006 112年8月28日 200,000元 112年12月25日 0000000 007 112年8月28日 200,000元 112年12月25日 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