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徐威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豐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豐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一紙(票面金額:新台幣840,000元)。 說明:按票據為完全之有價證券,票據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不得分離。執有票據之人,始得行使票據權利;如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亦為行使票據權利方式之一,於聲請時自應提出本票原本,以證明其確實執有本票而得行使票據權利,如聲請人無法或拒絕提出,其聲請之法定要件即屬不備。聲請人因誤向無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投遞聲請狀,經該院裁定移轉本院辦理。聲請人於向高雄地院聲請時雖已提出本票原本,惟該院於裁定移轉後,已逕將本票原本發還聲請人,請聲請人再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