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始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JOSEPH MICHAEL LARA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始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SEPH MICHAEL LARA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宏恩即毅展企業社、郭金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郭金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林宏恩即毅展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