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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 原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三、相對人陳志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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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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