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緯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4號 異 議 人 林緯程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執字第63605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12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 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 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係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就107年度司執字第63605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債務人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台水泥公司)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上核無不合。 三、異議意旨略以:系爭執行事件有下列程序問題,⑴司法事務官明知第一拍、第二拍尚有爭議,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63號異議事件受理中,⑵亦明知第三人陳德信已非建台水泥公司法定代理人,竟執意送達二拍通知,經陳德信提告刑事瀆職在案,⑶事務官已被訴或告發多件圖利債權人、瀆職等刑事訴訟程序,⑷第三人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建台水泥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44號裁定駁回,⑸異議人已對本院 112年度聲字第143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提起抗告(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07 號),⑹高 雄市○○區○○段000地號等48筆土地係建台水泥公司主要資產 ,如遭處分,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不應以特別代理人方式處理,亦不應急著於此時拍賣。詎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顯有未洽,為此依法聲明異議,請將系爭執行事件原排定於113年4月24日實施第3次公開拍賣之強制執行程序,依 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變更或展延期日等語。 四、惟按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按當事人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法院仍應駁回其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 字第593號裁定參照)。 五、經查: ㈠異議人所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63號異議事件受理中之爭議,係第三人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建台水泥公司無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由,對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6月14日第二次拍賣程序之異議。惟經本院112年 度執事聲字第68號裁定駁回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3年6月12日,以112年度抗字第263號裁定駁回在案。 ㈡且系爭執行事件司法事務官以本院已以112年度聲字第143號裁定選任陳宣至律師為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中建台水泥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乃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實施第3次公開拍賣,因投標人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標無效,由債權人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明願承受,並主張以債權抵繳價金等情,有不動產拍賣筆錄可考(見系爭執行卷卷九第692至693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對上開112 年度聲字第143號裁定之抗告程序不停止執行,實施第3次公開拍賣程序又已終結,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 ㈢是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並無不當,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請求變更或展延113年4月24日第3次公開拍 賣期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