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25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百興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伯維律師
被告
南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以地號稱之)之地上物移除並之土地回復原狀交還予原告,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1,758元【計算式:系爭二筆土地面積(123.14+381.92)㎡×公告土地現值4,300元/㎡=2,171,758元】;至原告另於113年5月21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第二項,即被告應自112年12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於每月1日,按月給付原告113,140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1日),該部分價額核定為565,700元【計算式:113,140元×5月(經過期間)=565,7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37,458元【計算式:2,171,758元+565,700元=2,737,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22,582元,應再補繳5,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