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773號
- 原告
- 旺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偵宇
- 被告
- 煒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城明君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9,14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100元
(836720+4183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4334元(00000-0000),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