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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90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琬如

原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嘉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鈺茹律師
被告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崇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具狀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18,119元,及其中1,316,000元自112年11月1日起與4,202,119元自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而依原告主張,其中1,316,000元自112年11月1日起計算至本件擴張訴之聲明日(113年12月19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74,453元【計算式:1,316,000元×(1+48/365)年×5%=74,45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95,572元【計算式:5,518,119元+74,453元=5,595,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5,648元【計算式:2,000元+28,898元+24,750=55,648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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